关于《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暂行规则》修订的公告
本所现对《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暂行规则》进行部分修改,具体修改如下。
对原来的第一百九十二条“份额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分别公告该份额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个投资人账户号码的后四位数字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一)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30%的;
(二)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五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或30倍以上,并且该份额连续三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100%或100%以上的;
(三)本所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异常波动指标自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
份额上市首日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修改成“份额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分别公告该份额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个投资人账户号码的后四位数字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一)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30%的;
(二)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五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或30倍以上,并且该份额连续三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100%或100%以上的;
(三)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均达到价格涨幅限制或者价格跌幅限制的;
(四)本所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异常波动指标自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
份额上市首日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修订后的《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暂行规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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