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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投资人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员管理
第三章     会员权利
第四章     会员义务
第五章     会员服务
第六章     会员奖励及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以下称本所)市场参与者的行为,保护投资人的利益,维护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依据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所投资人是指符合《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合格投资人标准》规定的条件,并经本所同意成为投资人会员,在本所开户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  投资人作为本所投资人会员(以下简称会员),接受会员制管理。
第四条  本所会员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会员管理
 
第五条  会员分类:本所会员按投资人性质分为个人会员和机构会员。
第六条  个人会员是指符合《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合格投资人(自然人)标准》规定的条件,向本所申请入会,经本所同意成为本所投资人会员,并在本所开户的自然人。
第七条  机构会员是指符合《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合格投资人(机构投资人)标准》规定的条件,向本所申请入会,经本所同意成为本所投资人会员,并在本所开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对照合格投资人标准,符合条件的,向本所申请入会;
(二)     经本所同意入会的,成为本所会员;
(三)本所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进行会员登记。
第九条 会员资格的取得及限制
(一) 会员入会即取得会员资格;
(二) 会员资格不可转让。
第十条 会员资格终止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资格终止:
1、  注销账户;
2、  取得会员资格后出现不符合合格投资人标准的情形的;
3、  丧失履行会员义务能力或不能正常履行会员义务的;
4、  受到取消会员资格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后,不再享有会员权利,除卖出持有的艺术品或相关产品外,不得再进行任何其他交易。
 
第三章  会员权利
 
第十一条  本所会员均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在本所进行交易;
(二)有权参加本所为会员组织的相应活动;
(三)有权享受本所为会员提供的咨询辅导服务;
(四)有权享受本所为会员提供的信息服务;
(五)有权享受本所为会员提供的宣传服务;
(六)有权对本所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第四章  会员义务
 
第十二条  本所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相关规则;
(二) 不得以本所名义或利用其会员资格从事非法活动,不得从事有损于本所和其他会员权益的活动;
(三) 应支持、协助、配合本所举办的各项活动,向本所反映情况,提供各种有价值的信息和资料;
(四) 会员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本所对会员资料更新;
(五) 如有严重违反本所规定的相关规则、细则及管理办法的,将取消其会员资格,给本所、其他会员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六) 会员在本所进行艺术品交易须自行承担市场风险、经营风险、盈亏风险等。
 
第五章  会员服务
 
第十三条 本所会员享有本所为会员提供的各项服务,本所为会员提供的服务如下:
1、本所官方网站信息浏览及下载;
2、会员邮件提示;
3、会员短信提示;
4、会员电话咨询;
5、本所组织的各类收藏鉴赏培训、知识讲座、艺术品交流、意见建议征集会等活动。
 
第六章  会员奖励及处罚
 
第十四条 对为本所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本所可视情形给予下列奖励:
1、通报表扬;
2、赠送礼品;
3、本所认为合适的其他形式的奖励。
以上所列形式的奖励视情形可以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所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会员,本所可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进行提醒或质询,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等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本所对会员的处罚形式包括:
1、  通报批评;
2、  暂停部分会员权利;
3、  暂停会员资格;
4、  取消会员资格。
对会员的处罚,由本所相关部门调查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本所有权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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