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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艺术品协议转让共有人公约

本公约由全体共有人签署并承诺自觉遵守。
第一条  为维护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以下称文交所)全体共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艺术品投资活动安全、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公约。
第二条  按文交所制订的规则保留艺术品或相关产品的持有人和购买并持有艺术品或相关产品的投资人是该艺术品或相关产品标的物的共有人。共有人购买艺术品或相关产品后即取得其所拥有艺术品或相关产品对应的所有权。同一艺术品或相关产品的全体共有人按其各自所购买的艺术品或相关产品与其他共有人按份共有该艺术品或相关产品。
第三条  共有人按本公约约定行使对艺术品或相关产品的权利,承担相应义务,按本公约约定及文交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处分其享有的艺术品或相关产品。
第四条  共有人取得该艺术品或相关产品即同时自动授权文交所全权代表共有人选定及变更运输、存放人,与之签署、修改、解除、终止存放协议等相关文件,交付、存放、取回艺术品或相关产品。共有人享有与其所持有艺术品或相关产品相应的返还请求权。拥有同一艺术品或相关产品的全体共有人一致要求返还艺术品或相关产品的,应共同向文交所提出申请,并共同指定一名接收艺术品或相关产品的代表,由文交所通知存放人返还。
第五条  共有人取得该艺术品或相关产品即同时自动授权文交所全权代表共有人选定、变更保险人,为艺术品或相关产品投保,并与保险人签署、修改、解除、终止保险合同等相关文件。
第六条  共有人取得该艺术品或相关产品即同时自动授权文交所全权代表共有人决定是否对艺术品或相关产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展示,授权文交所自行决定展示时间、地点、方式、期限等全部相关事宜。除非特殊情况,并经文交所发布公告,并就展示收入处理作出安排外,展示一般为免费展示,共有人不主张任何收益权。
第七条  共有人取得该艺术品或相关产品即同时自动授权文交所全权代表共有人在发现艺术品或相关产品需要进行维护、修复时,自行决定是否对艺术品或相关产品标的物进行维护、修复等特殊处理,授权文交所自行决定维护、修复的时间、地点、人选、方式、费用等全部相关事宜,签署相关文件。因维护、修复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共有人承担。
第八条  共有人不可撤销地放弃艺术品或相关产品的优先受让权,依文交所的规则,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买卖艺术品或相关产品。
第九条  共有人有权将其所持有的艺术品或相关产品进行质押。共有人质押艺术品或相关产品的,应与质押权人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并向文交所提出质押登记申请。质押权人应承诺同意依据文交所规则发生期满竞价出售等特殊情形时,无条件同意文交所按其规则进行处置。符合上述条件,文交所予以登记的,共有人在质押期限内不得卖出其质押的艺术品或相关产品,不得主张艺术品或相关产品的返还请求权,但事先经质押权人同意的除外。
第十条  共有人所有的艺术品或相关产品被依法冻结的,冻结期内共有人不得卖出其被冻结的艺术品或相关产品,不得主张艺术品或相关产品的返还请求权,但事先经冻结人同意的除外。
第十一条  非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共有人不得要求分割艺术品或相关产品,不得要求折价、拍卖、变卖艺术品或相关产品,对其价款予以分割。
第十二条  共有人有权根据文交所的交易规则卖出其所持有的艺术品或相关产品,艺术品或相关产品卖出时其返还请求权随之转移并替代艺术品或相关产品的交付,共有人享有的所有权同时消灭。
第十三条  共有人作为艺术品或相关产品的所有权人,按所持有的艺术品或相关产品承担毁损、灭失的风险。存放、保险机构或其他第三人应当对毁损、灭失承担责任的,共有人有权向相关责任人索赔。
第十四条  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遵照交易所约定的投资期限进行交易、退市,艺术品或相关产品规定的交易期限届满,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以艺术品或相关产品的认购价格*(100%+预期年化收益率/360*投资期限)作为竞价底价进行竞价出售。
第十五条  同一艺术品或相关产品的全体共有人一致要求变更本公约约定,或变更文交所确定的有关运输、存放、保险、展示等内容的,应共同向文交所提出书面申请,并与文交所协商善后处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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