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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持有人须知

 

 
 
第一条 为规范艺术品持有人发售上市的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暂行规则》制定本申请书。
第二条 本申请书适用于所有在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申请发售上市的艺术品。
第三条 本申请书中的艺术品持有人是指将其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艺术品在本所申请上市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艺术品持有人应如实填写各项信息,保证所填写信息和所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并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艺术品持有人不得隐瞒任何有关艺术品来源、合法性、所有权和价值等信息。
第五条 艺术品持有人应如实、详细填写艺术品介绍,艺术品介绍包括但不限于艺术品作者、年代、形式、尺寸、质地、保存状况等基本信息。如有相关证明文件,艺术品持有人应附上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第六条 艺术品持有人应如实填写艺术品来源,艺术品来源包括向拍卖行、典当行、文物商店、画廊等机构购买,自己创作,祖传,惠赠等取得方式。如有相关证明文件,艺术品持有人应附上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第七条 艺术品持有人应如实填写艺术品历史交易信息,艺术品历史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艺术品持有人取得艺术品之前,(取得之前可能不知道)该艺术品历次交易情况、历次交易买卖双方、历次交易价格等信息。如有相关证明文件,艺术品持有人应附上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第八条 艺术品持有人应如实填写艺术品鉴定评估情况,艺术品鉴定评估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艺术品鉴定评估机构或有关专家对艺术品所做的鉴定评估信息。如有相关证明文件,艺术品持有人应附上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第九条 艺术品预期价格是指艺术品持有人对拟在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发售上市的艺术品所预估的最低价格。艺术品持有人应根据其所知悉的情况,如实地、客观地预估艺术品价格。
第十条 艺术品为两人或两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以上共同所有的,在所有文件的签章处必须由全体共有人共同签章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章,并附上相关证件证明文件复印件。
艺术品持有人为机构的,其经办人不是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的,必须附上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
申请文件所有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替代。
第十一条 本申请书须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涂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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